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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实施细则
阅读次数: 添加时间:2012/10/15  发布:管理员

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宁委办发〔2011〕70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才引领、科技创业,制度先试、园区先行”八项重点计划的通知》(宁委发〔2011〕35 号)精神,深入实施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专项办公室负责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的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专项办公室设在市科委。各区县(园区)、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和落实相应工作。

第二章    申报人选条件

第三条    符合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规定的条件。列入国家和我市“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优先入选。

第四条    申报人为在宁创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企业研发投入达到同等规模高新技术企业标准。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五条    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实行网上集中申报,每年评审一次。

第六条    申报与评审工作由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1、组织申报。制定年度培养通知,明确具体申报条件和工作要求,经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各区县(园区)登录“南京 321 计划”网站,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2、形式审查。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核实、认定,确定进入综合评审的人选。 3、综合评审。邀请技术、管理、财会、风险投资等方面的专家和科技型企业家,就项目技术先进性、创新性、市场前景及企业创新能力、财务状况等进行评定,确定进入实地考察的人选。 4、实地考察。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企业发展现状和潜力等进行实地考察,确定拟培养人员。 5、审定公布。拟培养人员名单报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为培养人员,并向社会正式公布。

第四章    政策兑现

第七条    市科委负责设立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服务中心(专项服务窗口),按照“统一受理、分项办理”的原则,协调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第八条    相关区县(园区)根据入选者所创企业实际需求,落实不低于 1000 万元的融资担保,市金融办负责协调,并按当年实际还贷额度和银行基准利率,给予不超过两年的贷款贴息;引入社会创投资金的,根据企业实际需求,由市金融办协调市科技创业投资基金按 30%—50%匹配入股。

第九条    入选者所创企业进入企业加速器和中试基地的,由各区县(园区)按属地化原则,免收两年场地租金。

第十条    入选者所创企业参照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由市、区县(园区)财政根据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对企业所得税差额部分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委等负责落实本部门涉及的市级产业和科技计划优先支持事项。

第十二条    市、区县(园区)财政各按 50%的比例,兑现入选者所创企业新建市级“三站三中心”的资助,落实承担省级以上产业和科技专项、新建省级以上“三站三中心”的配套奖励。

第十三条    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自主创新产品相关激励制度。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政府采购招投标优先支持政策。

第十四条    入选者及企业团队核心成员和科技领军人才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的,享受南京户籍市民购房政策;市、区县(园区)财政根据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对入选者入选或引进之日起五年内个人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给予购房补贴。市科委负责对企业团队核心成员和科技领军人才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市科委负责制定个性化培养专案,为入选者及其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和知名机构专业化咨询顾问服务;组织入选者在境内外开展科技创业专题培训,并给予培训费用和交通费用补贴。

第十六条    入选者同时享受“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相关政策。

第十七条    政策兑现工作一般应在正式受理入选者申请后 30 日内完成。

第十八条    本市其他政策与本细则如有类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九条    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负责本实施细则总的协调工作,并按照《“南京 321 计划”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牵头组织对区县(园区)、部门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

第二十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牵头制定和落实市、区县(园区)、部门领导与入选者挂钩联系制度。

第二十一条    市科委负责牵头制定和落实企业经营业绩、项目进展季报制度,建立跟踪服务机制。

第二十二条    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科技创业家培养工作政策内容、典型事例和经验做法等的宣传推广。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涉及的资金事项按《“南京 321 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区县(园区)、各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出台相关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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