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委办发〔2011〕70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才引领、科技创业,制度先试、园区先行”八项重点计划的通知》(宁委发〔2011〕35 号)精神,深入实施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办公室负责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专项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各区县(园区)、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和落实相应工作。
第二章 申报人选条件
第三条 符合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规定的海外留学归国人才、港澳台及外籍人才、国内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初创式申报人,是已经或将在我市创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个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少于 100 万元(含技术入股)。 嫁接式申报人,须担任引进项目负责人以上职务,持有新设立企业 30%以上的股份。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五条 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行网上常年申报,每年集中评审两次。
第六条 申报与评审工作由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1、发布公告。制定年度引才公告,明确具体申报条件和工作要求,经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2、报名登记。申报人登录“南京 321 计划”网站,按要求填写、提交申报材料。 3、资格认定。核实申报人学历经历、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及所创企业注册信息等,确定进入技术评审的人选。 4、技术评审。邀请国家“863 计划”、“973 计划”等方面的专家,围绕申报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创新性进行评定,确定进入综合评审的人选。 5、综合评审。邀请技术、管理、财会、风险投资等方面的专家和科技型企业家,围绕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创业前景、财务状况及申报人创业团队情况等,开展面试、实地考察工作,确定拟资助人员。6、对接洽谈。组织未落户的拟资助人员与区县(园区)、企业进行项目洽谈。 7、审定公布。拟资助人员名单报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为资助人员,并向社会正式公布。
第四章 政策兑现
第七条 市人社局负责组建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服务中心,按照“统一受理、分项办理”的原则,协调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第八条 对入选计划的重点扶持项目,由市、区县(园区)财政各按 50%的比例兑现 200 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根据项目需求,由区县(园区)落实不低于 300 万元的创业投资和不低于 300 万元的融资担保,由市金融办协调。对入选计划的扶持项目,由市、区县(园区)财政各按 50%的比例兑现 100 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根据项目需求,由区县(园区)落实不低于 150 万元的创业投资和 150 万元的融资担保,由市金融办协调。 由人才所在区县(园区)提供不少于 100 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 100 平方米人才公寓,且三年内免收租金。 第九条 市工商局负责落实技术成果入股的相关规定以及企业法人资格和企业经营资格可相对分离事项。
第十条 对从国内高校院所离岗来(在)宁创业的入选者,由市人社局协调其原单位为其保留三年原有身份,或由我市按事业身份集中托管其档案;三年后,可协调其回原单位工作,或由我市考核选拔,安排到市属高校等事业单位工作。
第十一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为符合条件的入选者协调落实在宁高校院所教授、研究员岗位;市科委负责整合在宁高校院所研发资源,向入选者开放,并提供相关费用补贴;市人社局负责为入选者建立创新创业导师团,对入选者进行精细化培养,并提供导师津贴。
第十二条 根据科技创业投融资体系建设计划相关规定,由市发改委负责落实对社会创投机构的奖励,市金融办负责落实对社会创投机构的风险补偿、对社会担保机构的补贴、对入选者创办企业的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并协调南京银行等金融机构落实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第十三条 市、区县(园区)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对入选项目获利之日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入选者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时,享受南京户籍市民购房政策,并由市、区县(园区)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对入选者入选之日起五年内个人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给予购房补贴。
第十五条 入选者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进口境内不能生产或境内能够生产、但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部分科研设备和合理数量的生活自用物品,由市人社局协调南京海关给予免税优惠,或由市、区县(园区)财政各按实际纳税额 50%给予补贴。
第十六条 市人社局负责为入选者及其配偶、子女办理“南京蓝卡”,协调落实相关市民待遇及特殊政策。市公安局负责为入选者办理相应期限的居留签注、许可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以及境外驾照换领;市卫生局负责为入选者落实免费健康体检及疗养,设立医疗服务绿色通道;区县(园区)负责为入选者落实补充医疗保险、子女入学事项及相关补贴。
第十七条 政策兑现工作一般应在正式受理入选者申请后 30 日内完成。
第十八条 本市其他政策与本细则如有类同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九条 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负责本实施细则总的协调工作,并按照《“南京 321 计划”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牵头组织对区县(园区)、部门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
第二十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牵头制定和落实市、区县(园区)、部门负责人与入选者挂钩联系制度。
第二十一条 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工作政策内容、典型事例和经验做法的宣传推广。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涉及的资金事项按《“南京 321 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经费来源未特别说明的,属重点扶持项目的由市财政承担,属扶持项目的由项目所在区县(园区)财政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区县(园区)、各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